资产性质国有参股 转让份额30% 受让方资格 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外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、企业非法人或其他组织。 2、本次份额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。 3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安徽省| 北京| 重庆| 福建省| 甘肃省| 广东省| 广西| 贵州省| 海南省| 河北省| 河南省| 黑龙江省| 湖北省| 湖南省| 吉林省| 江苏省| 江西省| 辽宁省| 内蒙古| 宁夏| 青海省| 山东省| 山西省| 陕西省| 上海| 四川省| 天津| 西藏| 新疆| 云南省| 浙江省